close

  名人
  □於海涌
  歲末年初,查處問題食品、私宰窩點的新聞婚禮顧問課程多起來。
  目前我國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,通常是由人民政府統一負責,由質監、結婚工商、食藥監、衛生、農業等部門各負其責,由公安、監察、稅務、財政、物價等部門配合,同時由消協、行業協會進行社會監督……這是一種大規模的協同作戰,聲勢浩大,但也存在缺陷——執法成本較高,難以長期維繫。
  此外,政府為體現打假決心,往往把戰線拉得很長,既查是在西服哪裡生產的,又查銷到哪裡,對提供場地、設備、倉儲、運輸、包裝、展銷等服務的環節也一查到底。這種“四面出擊”的方式,高昂的執法成本也成為政府的負擔。
  我國立法機關向來比較關註法律的公平、正義之類抽象的價值目標,卻忽視法律運行中的成本、收益之類具體的操作過程。成本高昂、效益低下的制度設計並不鮮見。如果法律的制度設計不能對社會資源進行商務中心有效率的配置,那麼那些看起來很美的法律制度往往只能成為裝飾性的“睡美人”條款。在立法設計中考慮執法成本和違法成本已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。
  在美國,像波斯納這樣具有經濟學傾向的法學家被任命為聯邦法院的法官,比較註重法律的經濟分析。前總統里根還簽署總統令,要求在制定融資政府規章時,必須把制度設計的運行成本和預期收益納入考量範圍,這就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。
  而新加坡打擊盜版的成功經驗之一,就是較好地考慮了執法成本。警方考慮到盜版的生產、加工、運輸、倉儲都是秘密進行的,打擊難度大,但無論盜版者多麼隱秘,都得面對不特定的陌生人銷售才能盈利,便衣警察在這環節介入較易成功。即是說,銷售環節是以較低的執法成本完成打擊的首選。同時,在處罰力度上也進行了科學的計算,而非拍腦袋規定罰3倍或10倍。假如統計數據表明,警察在銷售環節成功抓獲盜版的概率只有1%,那麼一旦抓到一例,就按銷售額處罰100倍,這樣一來,商家即使99次躲過了查處,只要有1次沒成功,他的利潤就歸於0,這樣銷售盜版就成為一種成本很高、收益很低的事情,理性的商家就會不做。“鏈條的強度是由其最薄弱的環節決定的”,不搞全面出擊,而是集中擊破最薄弱的環節,這樣有限的司法資源就能發揮更大效益。
  此外,節約政府執法成本,也可考慮利用社會力量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了懲罰性的雙倍賠償制度,由此引發了職業打假人——王海現象。但職業打假人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,理由是王海是為了索償而購買,他不是消費者。對此我有不同看法,一個人購買商品的主觀意圖是難以證明的,也沒必要證明,尤其重要的是,如果職業打假人的積極性被有效利用起來,可節省政府打假的執法成本。試想,一個普通消費者買到10元的假貨,若訴訟維權,且不考慮時間損失、機會成本等,僅交通費、鑒定費、食宿費、案件受理費、執行費和律師費等,至少就要幾千元,耗費一年多,經過兩級法院審理,就算勝訴,也無非是判商家支付20元。這樣的官司你會打下去嗎?只有職業打假人才能使售假商家感到雙倍賠償的壓力。而當市面假貨被有效遏制時,“王海們”自然銷聲匿跡。
  (作者是中大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)
  於海涌  (原標題:“打假”應關註執法的成本和效益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bvp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